任县化工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5Bu#C
作者:王耀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9 '",5B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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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内外商来任县化工工业园区投资办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优惠政策: '",5Bu#C
一、入驻园区的基本条件 '",5Bu#C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5Bu#C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5Bu#C
(三)符合园区总体规划。 '",5Bu#C
二、税收及其它方面优惠 '",5Bu#C
(一) 对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建成后,三年内用企业形成的同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支持企业。 '",5Bu#C
(二) 对县域经济具有拉动作用的项目经双方协商,税收的同级财政所得可以采取减、免政策(即“一事一议”政策),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5Bu#C
(三)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设期间,除按规定必须上缴上级的部分外,其它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缴。 '",5Bu#C
(四)入驻园区的项目,土地、建设、环保、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受理,集中办理。 '",5Bu#C
(五)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确需检查的,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 '",5Bu#C
(六)对经批准新进入企业,保证电力供应,享受国家大工业用电电价。 '",5Bu#C
(七)加强银企协作,协调金融部门加大资金注入力度,优先考虑中小企业贷款,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争取扶持资金和贷款规模。 '",5Bu#C
四、附则 '",5Bu#C
(一)项目竣工后,经园区管委会审核验收,入驻企业注册资金投入未按协议到位且超过规划建设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足协议规定数额的,不能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 '",5Bu#C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