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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游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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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游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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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市南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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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9-07-04
引用第9楼游海于2009-07-04 08:00发表的 : Eectxyr?;N  
伟哥,咱们家律师找到了,法官也找到了! Eectxyr?;N  
Eectxyr?;N  
伟哥而且还是你自己————同名!!
富治公第3子岑埠(为礼)之后,(欢迎宗亲加入中华游氏广西联系群155277801)!
离线游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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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9-07-04
此游伟非彼游伟
ミ    ″用我方式..                                           演⒌'故亊 '______
离线游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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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9-07-04
游氏人才
离线游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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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9-07-20
那年我到虹口法院办事,看见法院组织机构图上有他名字,我对同去的人说,看吧,我们游家人才不少吧。
离线游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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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9-07-25
游伟如果加入的是共产党,他爬的职位可能会非常高,可惜他加入的是民盟。
有志者事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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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09-07-25
2007年10月23日晚,应华东政法大学“前沿论坛”的邀请,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游伟于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做主题为“个案裁判视野下的职务犯罪共性问题”的学术演讲。 Eectxyr?;N  
Eectxyr?;N  
    游伟副院长结合近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决生效的若干职务犯罪典型判案,在指出研究刑事个案裁判对于发现问题、解释法律、推动立法、深化理论的价值之后,着重与大家探讨了三个议题: Eectxyr?;N  
Eectxyr?;N  
    (一)关于科学界定犯罪主体范围问题。认为在司法层面上将典型的“国家机关”和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单位“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作为犯罪主体进行诉讼,弊端丛生;而在“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受委派”人员的主体性质认定上,则应该摆脱出身主义,回归到职责主义的立场。 Eectxyr?;N  
Eectxyr?;N  
    (二)关于“权钱交易”全面入罪问题。重点探讨了贿赂“财物”的性质与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功能和要件定位,以及形式“漏洞”的解释性弥补。 Eectxyr?;N  
Eectxyr?;N  
    (三)关于罪刑情节科学划定问题。在分析收受财物五种实际具体流向的基础上,从刑法原理、证据证明、合法评价、司法导向、刑法目的等方面,提出了统一定性尺度、区分量刑标准的思路。 Eectxyr?;N  
Eectxyr?;N  
    游伟教授认为,对职务犯罪的认定和刑法适用应当坚持“从严治吏”、“依法司法”、“刑罚适度”等基本原则。只有立足于“严”的立场,才能发挥刑法的应有功效;只有建基于“法”,才能贯彻现代法治精神;只有把握好“度”,才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ectxyr?;N  
Eectxyr?;N  
    演讲会现场座无虚席,讲座进行了两个半小时,会场气氛十分热烈。
有志者事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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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09-07-25
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机制改革 Eectxyr?;N  

作者: 杜晓霏 出处:山东大学法学院 日期:2008-11-07 12:15:52 Eectxyr?;N  
Eectxyr?;N  
    2008年11月5日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做客山东大学法学院101报告厅,做了一场题为《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机制改革》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 Eectxyr?;N  
    游伟教授在此次报告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机制的改革展开论述: Eectxyr?;N  
    第一,个案裁决中的简单多数决定制。当前我国的刑事决定机制主要采取简单多数决定制,实践中,一票之差可能导致不同结果。游伟教授以死刑裁决机制为切入点,从两个方面阐述:其一,“可杀可不杀”本身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如果没有约束机制,就容易出现违背正义的结果;其二,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对死刑案件进行裁决,更加容易造成一票之差决定生死的情况。基于此,上海市中院率先采取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可判处死刑的绝对多数表决机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简单多数表决机制的缺陷。游教授还希望借鉴欧美的陪审团表决机制,对一致通过决定制进行研究。随后,游伟教授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上海市某律师执业过程能否构成受贿罪一案”为例,进一步阐述其观点。在中国,研究并区分简单多数决定制、绝对多数决定制和一致通过决定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ectxyr?;N  
    第二,建立刑事案件管辖中的法院整体回避制。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法院将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后由检察院起诉,最后再回到法院进行裁决。这个过程中,法院既是案件当事人又是案件裁判者,这不仅违反“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而且也不利于民众对案件裁决结果的认可。游伟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由上一级法院提审。他强调,司法不仅需要法官个体排除合理怀疑的机制,还需要整体排除合理怀疑的回避机制,这是正义原则的延伸,也是兼顾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做法。 Eectxyr?;N  
    第三,改革法院解释机制。法律的应用依赖于法律的解释。当今中国,司法解释的归属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检察院是否有解释权?第二,法院系统中,是否应由最高院独揽解释权?游伟教授认为,第一,检察院如果被赋予刑事司法定罪量刑的解释权,将会造成控审联合,打破控辩平衡;第二,司法解释权应该归属于多级法院。法官裁决的过程本身就是司法解释,解释需要的来源就在于法官个体。基于此,他认为应该建立多级审判解释机制,同时完善审判解释的备案审查制度,以保证各地区法律适用的统一,防止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 Eectxyr?;N  
    第四,慎用个案裁决之前的内部请示制度。个案请示制度由于其个体性和隐秘性,对统一法律适用的帮助是有限的,相反,它对审级独立的破坏却是不可忽视的。虽然最高院对请示制度制定了相关规范,仍旧无法抑制其不断扩大的现象。在实践中,要做到既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又兼顾审级独立,游伟教授认为这个问题依然与法律解释息息相关,最根本的方法亦是实行多元解释机制,同时完善个案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Eectxyr?;N  
    在互动阶段,游伟教授对两位同学的提问进行了精辟的回答。报告的最后,周长军教授进行了简短的点评,并高度评价了游伟教授敢言、中立的学术态度和讲学精神。报告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编辑:利宛奇)
有志者事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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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09-07-25
两高解释统一了刑事司法尺度 Eectxyr?;N  
Eectxyr?;N  
Eectxyr?;N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游伟: Eectxyr?;N  
  两高解释统一了刑事司法尺度 Eectxyr?;N  
  第一访谈 Eectxyr?;N  
  本报记者 陈欢 Eectxyr?;N  
  上海报道 Eectxyr?;N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Eectxyr?;N  
  与此相呼应的,是一个月之前的5月30号,中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ectxyr?;N  
  这一趋势,也和当前的反腐败形势紧密相连。 Eectxyr?;N  
  从去年底开始,一批腐败大案要案浮现,比如上海的社保案,天津的王小毛案,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案等。 Eectxyr?;N  
  针对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法律适用等问题,7月1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游伟。 Eectxyr?;N  
  主要针对新形势下受贿的新类型 Eectxyr?;N  
  《21世纪》: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和中纪委5月30号下发的《规定》,体现了反腐败的什么新动向?中纪委先发、两高后发,体现了在反腐败中三个机构之间什么样的关系?中纪委的八项禁止性规定,均在两高的意见之列,这该如何理解? Eectxyr?;N  
  游伟:这两个文件之间是相互衔接的。 Eectxyr?;N  
  从内容上来看,两个文件规定的行为性质有所相似。不同之处在于中纪委规定的范围再窄一点,因为中纪委主要针对党内,解决党的干部权钱交易的违纪性质认定问题,而“两高”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为如何及其司法界限,但行为的本质都是解决权钱交易的问题。 Eectxyr?;N  
  中纪委和两高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存在配合的关系,“从严治吏”要从“从严治党”做起,这是统一的要求。 Eectxyr?;N  
  两高解释主要针对的是新形势下受贿的新类型。这次解释里面的问题,在理论界、实务界,一直是有争论的,比如分红,他确实有投入,但他分的就是比别人高,是不是该认定?还有退还的问题,退的算不算? Eectxyr?;N  
  在全国性统一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在认识上不尽统一,处理上有不同的争论,导致各地在技术层面上做法不完全统一。但是,受贿犯罪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在定性的问题上,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不应该有地方的差异性。两高的解释统一了全国刑事司法的尺度。 Eectxyr?;N  
  更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 Eectxyr?;N  
  《21世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对该罪的理解经历了怎样的演变?有哪些主要的司法解释?体现了怎样的刑罚思想?在学理上有哪些主要的争议? Eectxyr?;N  
  游伟: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其中规定了受贿罪,但当时的规定比较粗疏笼统。然后就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使得1979年刑法中对受贿规定具体化了,也增加了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都是1988年的补充规定中新出现的。 Eectxyr?;N  
  1988年前后是各种新的腐败行为、受贿行为出现的时候,这个补充规定也是适应新的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事实上,受贿罪的立法和实践一直是结合很紧密的,总结一下就是以动制动以变应变的方式。总是在一些新类型的案件、重大的案件出现之后,推动立法的发展和司法的完善。 Eectxyr?;N  
  1997年,刑法做了一个总的修改,把1988年的修改吸收到法典里面来。后来两高还陆续有一些司法解释,比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经济犯罪的座谈会上有个《会谈纪要》,明确了受贿犯罪的一些界限。然后,比较大规模的司法解释就是这次了。 Eectxyr?;N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针对的是一类问题,不是针对具体条文,这和以往还是不一样。 Eectxyr?;N  
  最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反腐败的力度逐渐加强,从个案的处理到罪与非罪界限的明确,是一步步陆续明确的。这次是比较集中地出了一个意见,之前两高也陆续有一些意见出台,理论界对于从严认定受贿犯罪的呼声是比较高的。 Eectxyr?;N  
  《21世纪》: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两个核心要件,在实践中,两者的结合不那么直接,一般怎么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比如有的案件,行贿人总是在春节的时候大笔给受贿人送钱,但当时没有什么明确的要求,事后受贿人就为行贿人牟利益,这怎么界定? Eectxyr?;N  
  游伟:两个核心要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界定权钱交易的直接性。 Eectxyr?;N  
  事实上,1997刑法颁布之后,为他人牟取利益这个要件已经相对弱化了,现在理论界,包括最高院的意见,都倾向于将“为他人牟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来认定,就是只要有“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想法就可以,但想法是难以认定的,在实践中,最高院也是有判例支撑的,一般只要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就是为具体的事情找人来帮忙的,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收下了,哪怕暂时没有为他人牟利,也构成了犯罪,因为事实上已经有了为他人牟利的承诺,这比要有“为他人牟利”的客观行为才能认定,更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 Eectxyr?;N  
  明确了“灰色地带” Eectxyr?;N  
  《21世纪》:这次两高的解释,主要是明确了很多之前的“灰色地带”,在实践中,受贿的形式主要有哪些新的形态?在没有明确之前,这些灰色地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各地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不同? Eectxyr?;N  
  游伟:受贿犯罪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现在两高的解释中,把一些新的情况列举了,将来还会不断有新的行贿受贿形式出现。这次两高解释的10种行为,就是这两年实践中出现比较多的、产生争论的、认识不同的、各地做法不一致的。比如“干股”,以交易的形式,还有“特定关系人收贿“等。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权钱交易,只是有些掩饰,本质没有变。 Eectxyr?;N  
  现在实践中比较流行的形式,是以投资的名义,而且确实有投资行为,该怎么收受利益,该怎么认定,这是之前比较流行,也有争论的。这次的解释中就明确了。 Eectxyr?;N  
  还有,收贿后听到风声再上交的,这个还是应该认定,犯罪已经既遂。如果及时上交,就说明没有受贿故意。 Eectxyr?;N  
  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具体适用方面,仍有需要研究一些问题,比如“明显”超过市场价格的标准如何把握,“及时”上交或者退还要不要设定时限,产权未办理转移登记认定为受贿成立,到底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等等,还需要加以研究。 Eectxyr?;N  
  适用司法解释以前的行为 Eectxyr?;N  
  《21世纪》:有一些案件,行为发生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前,但尚未审判,是否适用这次的司法解释? Eectxyr?;N  
  游伟:对司法解释以前的行为是可以适用的。这个司法解释虽然刚出来,行为发生在这之前,我认为仍然可以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Eectxyr?;N  
  关于刑法的回溯力,理论上一般认为从旧兼从轻,但这个原则只适用立法。因为立法是独创了一个法律规范,对立法以前的行为就不能适用;但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立法,它的效力依附于之前的立法的效力,所以,受贿罪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司法解释就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 Eectxyr?;N  
  所以,对于现在正在审理,还没有结案的一批案件,都可以适用这次两高的解释。
有志者事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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