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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11-2 结构复合木材的防护剂量低保持量 x,kZ>^]&b 7.2 主控项目 x,kZ>^]&b 7.2.1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x,kZ>^]&b x,kZ>^]&b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x,kZ>^]&b x,kZ>^]&b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x,kZ>^]&b x,kZ>^]&b 7.2.2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x,kZ>^]&b x,kZ>^]&b 1.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 x,kZ>^]&b x,kZ>^]&b 2. 木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x,kZ>^]&b x,kZ>^]&b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x,kZ>^]&b x,kZ>^]&b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本条第1 和第2 款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20 个木心,其他防护剂处理的48 个木心;属于本条第3 款列出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 x,kZ>^]&b x,kZ>^]&b 检查方法:采用化学试剂显色反应或X 光衍射检测。 x,kZ>^]&b x,kZ>^]&b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x,kZ>^]&b x,kZ>^]&b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x,kZ>^]&b x,kZ>^]&b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x,kZ>^]&b x,kZ>^]&b 8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x,kZ>^]&b 8.0.1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第6 章的规定。 x,kZ>^]&b x,kZ>^]&b 8.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x,kZ>^]&b x,kZ>^]&b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x,kZ>^]&b x,kZ>^]&b 2.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x,kZ>^]&b x,kZ>^]&b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测的项目应符合规定。 x,kZ>^]&b x,kZ>^]&b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x,kZ>^]&b x,kZ>^]&b 附录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 x,kZ>^]&b A.1 一般规定 x,kZ>^]&b A.1.1 本附录规适用于层板胶合木的制作。 x,kZ>^]&b x,kZ>^]&b A.1.2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的木板层叠胶合称为层板胶合木。软质树种的层板厚度不应大于45mm ,硬质树种不应大于40mm 。 x,kZ>^]&b x,kZ>^]&b A.1.3 层板刨光后的厚度t和截面面积A 不应超过表A.1.3 的规定。 x,kZ>^]&b x,kZ>^]&b 表A.1.3 在不同使用条件下层板刨光后的厚度与截面面积限值 x,kZ>^]&b 当截面面积超过表A.1.3 的限值时,宜在层板底面开槽,用以保证胶缝的平整度,槽宽不应大于4mm ,槽深不应大于板厚的1/3 ,相邻层板的槽口应相互错开不小于层板的厚度。 x,kZ>^]&b x,kZ>^]&b 弧形构件的层板厚度应随曲率半径ρ减小而减薄,可按下式确定: x,kZ>^]&b x,kZ>^]&b t≤ρ/200(mm) x,kZ>^]&b
A.1.4 层板宽度大于200mm 时,应用两块木板拼合(图A.1.4b ),相邻两层木板间的拼缝间距应等于或大于木板厚度或25mm 。 x,kZ>^]&b x,kZ>^]&b A.1.5 层板胶合木在垂直荷载作用下受弯时,除上下两层之外,拼缝不需胶合。当有外观需求时,上、下两个面层的拼缝应用加填料的胶封闭。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受弯时,或用于使用条件等级为3 级时,全部拼缝均应胶合。 x,kZ>^]&b x,kZ>^]&b s;_#7x# s;_#7x#
s;_#7x# s;_#7x# A.2 材 料 s;_#7x# A.2.1 层板的目测定级规定如下: s;_#7x# s;_#7x# 1. 定级应以每块木板的全长为依据,并应以较差的面层为准。应将密度异常小的木板剔除。 s;_#7x# s;_#7x# 2. 已定级的木板锯解后应按新的尺寸重新定级。 s;_#7x# s;_#7x# 3. 木节尺寸应按两根包括木节而平行于木板宽面边缘的直线测量,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木节在两根线内,或部分在线内,则在200mm 长度内所有木节在两条平行线之间的尺寸(包括部分木节)的总和为有效木节尺寸。 s;_#7x# s;_#7x# 4. 在同一截面上出现两个或更多的木节时,它们的尺寸之和不应超过最大允许的木节。 s;_#7x# s;_#7x# 5. 当层板是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层板宽度确定木节的允许尺寸。 s;_#7x# s;_#7x# 6. 层板分为Ⅰb、Ⅱb和Ⅲb 3 个等级,当受弯构件需加受拉区面层,则另加Ⅰbt级,其目测选材标准列于表5.2.1-1 和表5.2..1-2 中。 s;_#7x# s;_#7x# A.2.2 层板按弹性模量定级的规定: s;_#7x# s;_#7x# 1. 以弹性模量为主并应满足必要的目测要求; s;_#7x# s;_#7x# 2. 弹性模量与目测要求的综合规定; s;_#7x# s;_#7x# 3. 上述两种定级方法均要求层板的弹性模量应达到或超过规定值。 s;_#7x# s;_#7x# A.2.3 胶应能形成坚固和耐久的连接,胶连接的完整性应在结构物使用期间保持始终。 s;_#7x# s;_#7x# 结构胶的型号及其使用条件列于本规范表5.2.2-1 ,通常由设计者选定。当制造厂要求改选胶种需与设计者商定。 s;_#7x# s;_#7x# A.3 制 作 s;_#7x# A.3.1 层板坯料应在纵向接长和表面加工之前,窑干或气干至8% ~15% 的含水率。 s;_#7x# s;_#7x# A.3.2 层板坯料纵向接长应采用指形接头(以下简称指接,见图A.3.2 )。表A.3.2 列出推荐的指接剖面尺寸范围。 s;_#7x# s;_#7x# 注:本条推荐的指接剖面按本规范第5.2.6条见证试验的规定验证。 s;_#7x# s;_#7x# A.3.3 指接的间距按层板的受力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s;_#7x# s;_#7x# 1. 受拉构件:当构件应力达到或超过设计值的75% 时,相邻层板之间的的距离应为150mm 。 s;_#7x# s;_#7x# 2. 受弯构件的受拉区:在构件1/8 高度的受外拉层再加一块层板的范围内,相邻层板之间的指接间距应为150mm 。 s;_#7x# s;_#7x# 3. 受拉构件或受弯构件的受拉区10% 高度内,层板自身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800mm 。 s;_#7x# s;_#7x# 4. 需修补后出厂的构件的受拉区最外层和相邻的内层,距修补块端头的每一侧小于150mm 的范围内,皆不允许有指接接头。 s;_#7x# s;_#7x# 表A.3.2 推荐的指接剖面尺寸 s;_#7x# 注:P-指形接头的指距,mm;lt-指形接头指端缺口的长度,mm。 s;_#7x# s;_#7x#
s;_#7x#
A.3.4 木板应用指接胶合接长至设计的长度,经过养护后刨光。 s;_#7x# s;_#7x# 落叶松、花旗松等不易胶合的木材及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6h内胶合。 s;_#7x# s;_#7x# 易于胶合的木材及不需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刨光后24h内胶合。 s;_#7x# s;_#7x# A.3.5 木板胶合前应清除灰尘、污垢及渗出的胶液和化学处理药剂,但不得用砂纸打磨。两块木板的胶合面均应均匀涂胶,用胶量不得少于350g/m2,若采用高频电干燥,不得少于200g/m2。指接应双面涂胶。 s;_#7x# s;_#7x# A.3.6 胶合时木板含水率,对于不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8%到15%之间,对于需用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11%到18%之间。各层木板之间及指接木板之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4%。 s;_#7x# s;_#7x# 胶合时木板温度不应低于15℃。 s;_#7x# s;_#7x# A.3.7 胶合时必须均匀加压,加压可从构件的任意位置开始,逐步延伸至端部。为在夹紧期间保持足够的压力,在夹紧后应立即开始拧紧螺栓加压器调整压力,压力应按表A.3.7所列数值控制。 s;_#7x# s;_#7x# 表A.3.7 不同层板厚度的胶合面压力 s;_#7x# 注:不应采用钉加压。 s;_#7x# s;_#7x# A.3.8 弧形构件胶合时应采用模架,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应稍小于弧形构件下表面的曲率半径,以抵消卸模后构件的回弹,其值按下式确定: s;_#7x# s;_#7x# s;_#7x# s;_#7x#
ρ0=ρ(1-1/n) s;_#7x#
式中 ρ0――模架拱面的曲率半径(mm); s;_#7x# s;_#7x# ρ――弧形构件下表面的设计曲率半径(mm); s;_#7x# s;_#7x# n――木板层数。 s;_#7x# s;_#7x# A.3.9 在制作工段内的温度应不低于15℃,空气的相对温度应在40%至75%的范围内。 s;_#7x# s;_#7x# 胶合构件养护室内的温度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8℃时,应不低于20℃;当木材初始温度为15℃时,应不低于25℃。养护时空气的相对湿度应不低于30%。 s;_#7x# s;_#7x# 在养护完全结束前,胶合构件不应受力或置于温度在15℃以下的环境中。 s;_#7x# s;_#7x# A.3.10 需在胶合前进行化学药剂处理的木材,应在胶合前完成机械加工。 s;_#7x# s;_#7x# A.4 质量控制 s;_#7x# s;_#7x# A.4.1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应按本条的规定测定木板的弹性模量: s;_#7x# s;_#7x# 1. 以一片木板作为试件; s;_#7x# s;_#7x# 2. 按本规范第5.2.1的规定采样; s;_#7x# s;_#7x# 3. 将木板平卧放置在距端头75mm的两个辊轴上,其中之一能在垂直木板长度方向旋转; s;_#7x# s;_#7x# 4. 在跨度中点加载,荷载准确度应在±1%之内; s;_#7x# s;_#7x# 5. 在加载点用读数能达到0.025mm的仪表测量挠度; s;_#7x# s;_#7x# 6. 进行适当的预加载后,将仪表调到0读数; s;_#7x# s;_#7x# 7. 最后荷载应以试件的应力不超过10Mpa为限; s;_#7x# s;_#7x# 8. 读出最后荷载下的挠度; s;_#7x# s;_#7x# 9. 根据最后荷载和挠度求得弹性模量; s;_#7x# s;_#7x# 10. 在测试的100个试件中,有95个试件的弹性模量高于规定值,即被认可。 s;_#7x# s;_#7x# ` s;_#7x# s;_#7x#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s;_#7x# s;_#7x#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s;_#7x# s;_#7x#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s;_#7x# s;_#7x#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s;_#7x# s;_#7x#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s;_#7x# s;_#7x#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s;_#7x# s;_#7x#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s;_#7x# s;_#7x#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s;_#7x# s;_#7x# 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s;_#7x# s;_#7x# 要求“ s;_#7x# s;_#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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