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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材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高低,直接影响木材构件强度,同时过湿的木材在干燥过程中会产生木材裂缝和翘曲变形,因而对木材全截面含水率平均值应予以控制,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二、监理巡视要点
(一)桁架制作
(1)桁架上弦或下弦需接头时,夹板所采用螺栓直径、数量及排列间距均应按图施上。螺栓排列要避开髓心。受拉构件在夹板区段的构件材质均应达到一等材的要求。
(2)受压接头端面应与构件轴线垂直,不应采用斜槎接头;齿连接或构件接头处不得采用凸凹榫。
(3)当采用木夹板螺栓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各部固定,一次钻通以保证孔位完全一致。受剪螺栓孔径大于螺栓直径不超过1mm;系紧螺栓孔直径大于螺栓直径不超过2mm。
(4)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钢件的连接不应用气焊或锻接。受拉螺栓垫板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若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厚度不小于0.25d(d——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4mm;正方形垫板的边长或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3.5d。
(5)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如钢木屋架圆钢下弦;桁架主要受拉腹杆;受振动荷载的拉杆;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拉杆。受拉螺栓装配后,螺栓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
(6)圆钢拉杆应平直,若长度不够需连接时不得采用搭接焊,采用绑条焊时应用双绑条,绑条总长度为8倍拉杆直径,绑条直径为拉杆直径0.75倍。当采用闪光焊时应经冷拉检验。
(7)使用钉连接时应注意:当钉径大于6mm时,或者采用易劈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硬质阔叶树种等),应预先钻孔,孔径为钉径0.8~0.9倍,孔深不小于钉深度的0.6倍;扒钉直径宜取6~10mm。
(二)桁架安装
(1)制作后的检验 木屋架、梁、柱在吊装前,应对其制作、装配、运输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验,主要检查原材料质量,结构及其构件的尺寸正确程度及构件制作质量,并记录在案,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2)吊装准备 修整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缺陷;拧紧所有的螺栓螺帽;加强屋架侧向刚度和防止构件错位(临时加固);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对于跨度大于15mm、采用圆钢下弦的钢木桁架,应采取措施防止就位后对墙柱产生水平推力。
(3)吊装注意事项 首先要对吊装机械、缆风绳、地锚坑进行检查。对跨度较大的屋架要进行试吊,以检验理论计算是否可行。在试吊过程中,应停车对结构、吊装机具、缆风绳、地锚坑等进行检查。在试吊后检查结构各部位是否受到损伤、变形或节点错位,并根据检查情况最后确定吊装方案。
(4)屋架就位检验 屋架就位后要控制稳定,检查位置与固定情况。第一榀屋架吊装后立即找中、找直、找平,并用临时拉杆(或支撑)固定。第二榀屋架吊装后,立即上脊檩,装上剪力撑。支撑与屋架用螺栓连接。
(5)锚固 在正常情况下,屋架端头应加以锚固,故屋架安装校正完毕后,应将锚固螺栓上螺帽并拧紧。
(6)防腐、防虫检验 对于经常受潮的木构件以及木构件与砖石砌体及混凝土结构接触处进行防腐处理。在虫害(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家天牛等)地区的木构件应进行防虫处理。
三、监理验收
(一)验收标准
(1)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的规定。
表8-4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续表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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