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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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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4-0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 218%i  
(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g 218%i  
7 电 气 g 218%i  
7.1 一般规定 g 218%i  
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O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g 218%i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 g 218%i  
7.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g 218%i  
7.2 电 源 g 218%i  
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g 218%i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g 218%i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g 218%i  
1 一级负荷 g 218%i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g 218%i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g 218%i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g 218%i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g 218%i  
2 二级负荷 g 218%i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g 218%i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g 218%i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g 218%i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g 218%i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g 218%i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g 218%i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g 218%i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g 218%i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g 218%i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g 218%i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g 218%i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g 218%i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g 218%i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g 218%i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g 21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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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4-03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g 218%i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g 218%i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g 218%i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g 218%i  
2)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g 218%i  
3)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g 218%i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g 218%i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g 218%i  
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 g 218%i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g 218%i  
4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g 218%i  
1)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g 218%i  
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g 218%i  
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g 218%i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g 218%i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g 218%i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g 218%i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g 218%i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g 218%i  
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g 218%i  
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g 218%i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g 218%i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g 218%i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g 218%i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g 218%i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g 218%i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g 218%i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g 218%i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g 21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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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4-03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g 218%i  
7.3 配 电 g 218%i  
7.3.1 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g 218%i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g 218%i  
7.3.3 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室内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g 218%i  
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g 218%i  
7.3.5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g 218%i  
7.3.6 对染毒区内需要检测和控制的设备,除应就地检测、控制外,还应在清洁区实现检测、控制。 g 218%i  
7.3.7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g 218%i  
1 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 g 218%i  
2 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 g 218%i  
7.3.8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g 218%i  
7.3.9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 218%i  
7.4 线路敷设 g 218%i  
7.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 g 218%i  
7.4.2 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 g 218%i  
7.4.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g 218%i  
7.4.4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保护管内,但应采用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径不得大于25mm。 g 218%i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g 218%i  
7.4.6 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g 21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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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04-03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g 218%i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g 218%i  
7.4.9 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 g 218%i  
7.4.10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g 218%i  
7.5 照 明 g 218%i  
7.5.1 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和白炽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g 218%i  
7.5.2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照明还应设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宜设过渡照明。 g 218%i  
7.5.3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g 218%i  
1 正常照明的照度,宜参照同类地面建筑照度标准确定。需长期坚持工作和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 g 218%i  
2 灯具及其布置,应与使用功能及建筑装修相协调; g 218%i  
3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灯具或应急照明。 g 218%i  
7.5.4 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g 218%i  
7.5.5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g 218%i  
1 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 lx; g 218%i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g 218%i  
3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收、发信机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电站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通道、配电室等场所)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g 218%i  
4 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g 218%i  
7.5.6 防空地下室口部的过渡照明宜采用自然光过渡,当采用自然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过渡。过渡照明应能满足晴天、阴天和夜间人员进出地下室的需要。 g 218%i  
7.5.7 防空地下室战时通用房间和战时医疗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7.5.7-1和表7.5.7-2确定。 g 218%i  
7.5.8 每个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 g 218%i  
7.5.9 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AC220V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g 218%i  
7.5.10 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应设置AC220V1OA单相三孔插座1个。 g 21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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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0-04-03
7.5.1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7个。 g 218%i  
7.5.12 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5个。 g 218%i  
7.5.13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g 218%i  
7.5.14 灯具的选择宜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灯具和卡口灯头。当室内净高较低或平时使用需要而选用吸顶灯时,应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 g 218%i  
7.5.15 通道、出入口、公用房间的照明与房间照明宜由不同回路供电。 g 218%i  
7.5.16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g 218%i  
7.5.17 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不宜只使用电力系统电源。 g 218%i  
7.6 接 地 g 218%i  
7.6.1 防空地下室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 g 218%i  
7.6.2 除特殊要求外,防空地下室宜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7.6.2中最小值的要求。 g 218%i  
7.6.3 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 g 218%i  
1 保护接地干线; g 218%i  
2 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g 218%i  
3 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g 218%i  
4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g 218%i  
5 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g 218%i  
6 电缆金属外护层。 g 218%i  
7.6.4 各防护单元的等电位连接,应相互连通成总等电位,并应与总接地体连接。 g 218%i  
7.6.5 等电位连接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g 218%i  
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g 218%i  
7.6.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g 218%i  
1 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做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室外增设人工接地体装置; g 218%i  
2 利用结构钢筋网做接地体时,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所有接地装置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所有接地装置的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R+C+$?4NG  
3 保护线(PE)应与接地体相连,并应有完好的电气通路。宜采用不小于25×4mm2热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作为保护线的干线; R+C+$?4NG  
4 设有消防控制室和通信设备的防空地下室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总接地体; R+C+$?4NG  
5 当无特殊要求时,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材,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7.6.7的规定。 R+C+$?4NG  
7.6.8 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增设PE保护线。 R+C+$?4NG  
7.6.9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医疗用电设备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只报警,不切断电源。 R+C+$?4NG  
7.6.10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R+C+$?4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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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04-03
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R+C+$?4NG  
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R+C+$?4NG  
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做防静电接地; R+C+$?4NG  
4 输油管道接头井处应设置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R+C+$?4NG  
7.7 柴油电站 R+C+$?4NG  
7.7.1 防空地下室的柴油电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R+C+$?4NG  
1 靠近负荷中心; R+C+$?4NG  
2 交通运输、输油、取水比较方便; R+C+$?4NG  
3 管线进、出比较方便。 R+C+$?4NG  
7.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R+C+$?4NG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 R+C+$?4NG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R+C+$?4NG  
1)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R+C+$?4NG  
2)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R+C+$?4NG  
3)固定电站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不应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4台; R+C+$?4NG  
4)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2台柴油发电机组; R+C+$?4NG  
R+C+$?4NG  
3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2.12条、第7.2.13条的规定,并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但不设备用机组; R+C+$?4NG  
4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0kW。 R+C+$?4NG  
7.7.3 柴油发电机组设置2台及2台以上时,宜采用同容量、同型号。 R+C+$?4NG  
7.7.4 电站采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在机房内就地启动、调速、停机的功能。 R+C+$?4NG  
7.7.5 设置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下列功能: R+C+$?4NG  
1 当电力系统电源中断时,单台机组应能自起动,并在15s内向负荷供电; R+C+$?4NG  
2 当电力系统电源恢复正常后,应能手动或自动切换至电力系统电源,并向负荷供电。 R+C+$?4NG  
7.7.6 固定电站的柴油发电机房与控制室分开设置,应在控制室及每台柴油发电机组旁边设置联络信号,并具备以下功能: R+C+$?4NG  
1 控制室对柴油发电机房的联络信号,应设置“起动”、“停机”、“增速”、“减速”; R+C+$?4NG  
2 柴油发电机房对控制室的联络信号,应设置“运行异常”、“请求停机”、“故障停机”; R+C+$?4NG  
3 柴油发电机组旁的联络信号,宜设有该机组的输出电压表、频率表、电流表、功率表。 R+C+$?4NG  
7.7.7 固定电站采用隔室操作控制方式时,在控制室内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R+C+$?4NG  
1 控制柴油发电机组起动、调速、并列和停机(含紧急停机); R+C+$?4NG  
2 检测柴油机的油压、油温、水温、水压和转速; R+C+$?4NG  
3 控制和显示发电机房附属设备和通风方式的运行状态。 R+C+$?4NG  
7.7. 8 柴油电站平战转换要求: R+C+$?4NG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柴油电站应平时全部安装到位; R+C+$?4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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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柴油发电机组应在15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R+C+$?4NG  
R+C+$?4NG  
建筑部分 R+C+$?4NG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R+C+$?4NG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R+C+$?4NG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R+C+$?4NG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R+C+$?4NG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R+C+$?4NG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R+C+$?4NG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 R+C+$?4NG  
3.2.1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R+C+$?4NG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R+C+$?4NG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R+C+$?4NG  
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R+C+$?4NG  
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R+C+$?4NG  
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R+C+$?4NG  
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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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R+C+$?4NG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R+C+$?4NG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单元: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防爆单元: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防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R+C+$?4NG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R+C+$?4NG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R+C+$?4NG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R+C+$?4NG  
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R+C+$?4NG  
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 R+C+$?4NG  
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R+C+$?4NG  
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1确定;(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2确定。 R+C+$?4NG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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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 R+C+$?4NG  
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 R+C+$?4NG  
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0条的相关规定。 R+C+$?4NG  
3. 3. 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室内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R+C+$?4NG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R+C+$?4NG  
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R+C+$?4NG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R+C+$?4NG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R+C+$?4NG  
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R+C+$?4NG  
3.3. 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R+C+$?4NG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R+C+$?4NG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R+C+$?4NG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R+C+$?4NG  
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R+C+$?4NG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R+C+$?4NG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 R+C+$?4NG  
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R+C+$?4NG  
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R+C+$?4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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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R+C+$?4NG  
1)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R+C+$?4NG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R+C+$?4NG  
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OOm; R+C+$?4NG  
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R+C+$?4NG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R+C+$?4NG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R+C+$?4NG  
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R+C+$?4NG  
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 R+C+$?4NG  
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 7)。 R+C+$?4NG  
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R+C+$?4NG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R+C+$?4NG  
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R+C+$?4NG  
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R+C+$?4NG  
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OO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R+C+$?4NG  
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00m。 R+C+$?4NG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R+C+$?4NG  
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 R+C+$?4NG  
2 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 R+C+$?4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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