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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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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气照明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5|(Q"@:  
11.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节能光源高效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5|(Q"@:  
11.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5|(Q"@:  
     11.1.3.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防止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5|(Q"@:  
     11.1.3.2 重视空间的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5|(Q"@:  
     11.1.3.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减少烦躁和不安。 <?5|(Q"@:  
     11.1.3.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和谐感。 <?5|(Q"@:  
     11.1.3.5 有效利用天然光,合理的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指标。 <?5|(Q"@:  
11.1.4 电气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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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09-09-27
11.2 照 明 质 量
11.2.1 照度均匀度系指参考平面(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值,室内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5|(Q"@:  
11.2.2 一般照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总照度的1/3~1/5,且不宜低于501x。 <?5|(Q"@:  
11.2.3 交通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5。 <?5|(Q"@:  
11.2.4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颜色,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使用场所可依照表11.2.4选取。 <?5|(Q"@:  
11.2.5 照明光源的显色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根据表11.2.5选取。在照明设计中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光源光效的关系。 <?5|(Q"@:  
     注:金属卤化物灯中的镝灯可划在1组。 <?5|(Q"@:  
11.2.6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要求的色彩环境。 <?5|(Q"@:  
11.2.7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1.2.7。 <?5|(Q"@:  
11.2.8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5|(Q"@:  
       通常应控制r角(最远灯具和视线的连线与灯具下垂线间的夹角)在45~85度范围内的灯具亮度,并采用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验。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见附录C.1。 <?5|(Q"@:  
11.2.9 采用发光顶棚和间接照明时,发光面的亮度,在r角大于45度的范围,应限制在500cd/m2以内。 <?5|(Q"@:  
11.2.10 在眩光限制质量等级为Ⅰ、Ⅱ级时,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反射眩光应有效的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5|(Q"@:  
       (1)使视觉工作对象不处在也不接近任何照明光源同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内,或是在确定照明方式和选择布灯方案时,力求使照明光源处于适宜的方位。 <?5|(Q"@:  
       (2)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5|(Q"@:  
       (3)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浅色无光泽的表面。 <?5|(Q"@:  
       (4)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小)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Q"@:  
       (5)采用局部照明。 <?5|(Q"@:  
11.2.11 直接型灯具应根据光源亮度和眩光限制质量等级按表11.2.11所列直接型灯具允许的最小遮光角选取。 <?5|(Q"@:  
     注:①直管型荧光灯从端头看时可为0; <?5|(Q"@:  
       ②直接型灯具遮光角的确定见附录C.2。 <?5|(Q"@:  
11.2.12 照明房间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5|(Q"@:  
     11.2.12.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如顶棚、墙、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你于10:1;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5|(Q"@:  
     11.2.12.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5|(Q"@:  
     11.2.12.3 在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房间(如办公室阅览室等),室内表面反射系数的照度比宜按表11.2.12选取。 <?5|(Q"@:  
     注:照度比-系指装修或家具设备表面的照度与工作面水平照度之比. <?5|(Q"@:  
11.2.13 当需要获得较完善的造型立体感时,宜使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保持下列条件: <?5|(Q"@:  
                                                         (11.2.13)
       对于平面型作业,可采用方向性不强的漫射型照明形式。 <?5|(Q"@:  
11.3 照明方式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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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1.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5|(Q"@: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5|(Q"@:  
       局间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5|(Q"@:  
       (1) 局部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5|(Q"@:  
       (2) 由于遮档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5|(Q"@:  
       (3) 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5|(Q"@:  
       (4) 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Q"@:  
       (5) 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5|(Q"@:  
       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5|(Q"@:  
11.3.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 <?5|(Q"@:  
     11.3.2.1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Q"@:  
     11.3.2.2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或全部。 <?5|(Q"@:  
11.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见附录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4章的有关规定。 <?5|(Q"@:  
11.3.4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根据地区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当需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Q"@:  
       (1)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于45m; <?5|(Q"@:  
       (2)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5|(Q"@:  
       (3)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5|(Q"@:  
       (4)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其电源的控制装置; <?5|(Q"@:  
       (5)低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6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灯。中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9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应大于1600cd。高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白色光,其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5|(Q"@: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有更换光源的措施; <?5|(Q"@: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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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1.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起动点燃和再启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5|(Q"@:  
11.4.2 室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开闭或室内装修设计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光源。 <?5|(Q"@:  
11.4.3 在选择光源色温时,应随照度的增加而提高。当照度低于1001x时宜采用色温低于3300K的光源。 <?5|(Q"@:  
11.4.4 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5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5|(Q"@:  
11.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种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5|(Q"@:  
11.4.6 当使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混光措施,并宜将两种光源组装在同一盏灯具内。混光比见附录C.4。 <?5|(Q"@:  
11.4.7 在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适于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或4500~6500K(适于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65。 <?5|(Q"@:  
11.4.8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灯具的分类见附录C.5, <?5|(Q"@:  
11.4.9 灯具的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系数不应低于70%,遮光角宜为25~45度。 <?5|(Q"@:  
11.4.10 对于功能性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敞开式灯具。 <?5|(Q"@:  
11.4.11 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如楼梯大吊灯、室内花园高挂灯、多功能厅组合灯以及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等不便检修和维护的场所,宜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5|(Q"@:  
11.4.12 公共建筑中的门厅、大楼梯厅等处,可采用较高亮度的灯具。 <?5|(Q"@:  
11.4.13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Q"@:  
11.4.14 在选择灯具时,应考虑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5|(Q"@:  
11.4.1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的《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及《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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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照 度 水 平
11.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1、0.2、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1x。 2&2t8.<  
11.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分级范围,见表11.5.2。 2&2t8.<  
11.5.3 民用建筑照度标准所规定的照度,系指工作面上的平均维护照度。若设计未加指明时,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2&2t8.<  
11.5.4 用于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时可为5%。 2&2t8.<  
       用于疏散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2&2t8.<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2&2t8.<  
11.5.5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依据表11.5.5-1至表11.5.5-12所列照度标准值选取。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2&2t8.<  
11.5.6 对于民用建筑中的技术用房的照度值可按照下列标准采用: 2&2t8.<  
       消防控制中心、中央监控室150-200-3001x。 2&2t8.<  
       变电室、发电机室、空调机房、冷水机房、锅炉房、电梯机房:75-100-1501x。 2&2t8.<  
11.5.7 对外出租办公楼、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以及正式国际会议厅等照明标准,可按200-300-5001x选取。 2&2t8.<  
11.5.8 对于建筑装饰照明,照度标准可有一个照度级差的上、下调整。 2&2t8.<  
     注:①本表系引自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2&2t8.<  
       ②本照度标准中只规定一个指标,在使用中可认为是中间值。 2&2t8.<  
     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1x。 2&2t8.<  
     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2&2t8.<  
     注:(1)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2&2t8.<  
         (2)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2&2t8.<  
     注:①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应比室内比赛照度标准值降低一级; 2&2t8.<  
       ②乒乓球赛区其它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2&2t8.<  
       ③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1x; 2&2t8.<  
       ④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2&2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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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照 度 计 算
11.6.1 圆形发光体的直径小于其至受照面距离的1/5或线形发光体的长度小于照射距离(斜距)的1/4时,可视为点光源。 2&2t8.<  
11.6.2 当发光体的宽度小于计算高度的1/4,长度大于计算高度的1/2,发光体间隔较小(发光体间隔)且等距的成行排列时,可视为连续线光源。 2&2t8.<  
       h--灯具在计算点上的垂直高度cosθ--受照面法线与入射光线夹角的余弦。 2&2t8.<  
11.6.3 面光源系指发光体的形状和尺寸在照明场所中占有很大比例,并且已超出点线光源所具有的形状概念。 2&2t8.<  
11.6.4 单位容量法等简化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方案或初步设计时的近似计算。 2&2t8.<  
11.6.5 点照度计算适用于室内外照明(如体育馆、场)的直射光对任意平面上一点照度的计算,其中: 2&2t8.<  
       (1)点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平方反比法。 2&2t8.<  
       (2)线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方位系数法。 2&2t8.<  
       (3)面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形状因数法(或称立体角投影率法)。 2&2t8.<  
       (4)当室内反射性较好时,尚应计及相互反射光分量对照度计算结果产生的影响。 2&2t8.<  
11.6.6 平均照度计算适用于房间长度小于宽度的4倍、灯具为均匀布置以及使用对称或近似对称光强分布灯具时的照度计算,可采用利用系数法。 2&2t8.<  
11.6.7 平均球面照度(标量照度)和平均柱面照度计算,适用于在有少量视觉作业的房间如大门厅、大休息厅、候车室、营业厅等的照度计算,可采用流明法。 2&2t8.<  
11.6.8 由于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而引起的照度降低,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1.6.8所列的维护系数。 2&2t8.<  
     注:①在进行室外照度计算时,应计入30%的大气吸收系数; 2&2t8.<  
       ②当“维护系数”用“减光补偿系数”表示时,应按表中所列系数的倒数计算; 2&2t8.<  
       ③维护照度除以维护系数即为设计的初始照度。 2&2t8.<  
11.6.9 在选用光源功率时,允许采取较计算光通量不超过±10%幅度的偏差。 2&2t8.<  
11.6.10 一般建筑照明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标准的规定。体育照明的测量方法见附录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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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照 明 节 能
11.7.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考虑照明装置的技术特性及其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2&2t8.<  
11.7.2 光源 2&2t8.<  
     11.7.2.1 一般房间优先采用荧光灯。在显色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稀土节能荧光灯、小功率高显钠灯等高效光源。 2&2t8.<  
     11.7.2.2 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2&2t8.<  
     11.7.2.3 当需要使用热辐射光源时,宜选用双螺旋(双绞丝)白炽灯或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2&2t8.<  
11.7.3 灯具 2&2t8.<  
     11.7.3.1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优先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2&2t8.<  
       (1)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低于55%),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应低于40%,但室外投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 2&2t8.<  
       (2)根据使用场所不同,采用控光合理的灯具,如多平面反光镜定向射灯、蝙蝠翼式配光灯具、块板式高效灯具等。 2&2t8.<  
       (3)装有遮光格栅的荧光灯具,宜采用与灯管轴线相垂直排列的单向格栅。 2&2t8.<  
       (4)在符合照明质量要求的原则下,选用光通利用系数高的灯具。 2&2t8.<  
       (5)选用控光器变质速度慢、配光特性稳定、反射或透射系数高的灯具。 2&2t8.<  
     11.7.3.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易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2&2t8.<  
     11.7.3.3 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2&2t8.<  
       (1)直管形荧光灯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20%;高光强气体放电灯的电感式触发器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15%。 2&2t8.<  
       (2)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子触发器。 2&2t8.<  
11.7.4 照明方案 2&2t8.<  
     11.7.4.1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避免片面追求形式和不适当选取照度标准以及照明方式,在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单位面积的安装功率。 2&2t8.<  
     11.7.4.2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2&2t8.<  
     11.7.4.3 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照明灯具与家具组合的照明形式。 2&2t8.<  
     11.7.4.4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2&2t8.<  
     11.7.4.5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2&2t8.<  
     11.7.4.6 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2&2t8.<  
11.7.5 控制和管理 2&2t8.<  
     11.7.5.1 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决定电气照明点亮的范围。 2&2t8.<  
     11.7.5.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可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2&2t8.<  
     11.7.5.3 采用各种类型的节电开关和管理措施,如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节电控制器、限电器、电子控制门锁节电器以及照明自控管理系统等。 2&2t8.<  
     11.7.5.4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可采用集中遥控管理的方式或采用自动控光装置。 2&2t8.<  
     11.7.5.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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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照 明 供 电
11.8.1 照明负荷应根据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地选择供电方案。 2&2t8.<  
11.8.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2&2t8.<  
11.8.3 民用建筑照明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值可参照附录C.6选取。在计算照明分支回路和应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时需要系数均应取1。 2&2t8.<  
11.8.4 照明负荷的计算功率因数可采用下列数值: 2&2t8.<  
       (1)白炽灯--1。 2&2t8.<  
       (2)荧光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5。 2&2t8.<  
       (3)荧光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2&2t8.<  
       (4)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 2&2t8.<  
       (5)高光强气体放电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2&2t8.<  
       在公共建筑内不宜使用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的荧光灯。 2&2t8.<  
11.8.5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在每个分配电盘中的最大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2&2t8.<  
11.8.6 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2&2t8.<  
11.8.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2&2t8.<  
     11.8.7.1 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2&2t8.<  
     11.8.7.2 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2&2t8.<  
     11.8.7.3 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2&2t8.<  
     11.8.7.4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2&2t8.<  
11.8.8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2t8.<  
11.8.9 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2&2t8.<  
11.8.10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2&2t8.<  
11.8.11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2&2t8.<  
       当灯具和插座混为一回路时,其中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2&2t8.<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2&2t8.<  
       但住宅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2t8.<  
11.8.12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的可能性。 2&2t8.<  
11.8.13 插座宜由单独的回路配电,并且一个房间内的插座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2&2t8.<  
11.8.14 在潮湿房间(住宅中的厨房除外)内,不允许装设一般插座,但设置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插座可例外。 2&2t8.<  
11.8.15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2&2t8.<  
11.8.16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规格相同(舞台照明见本规范第10章规定)。 2&2t8.<  
11.8.17 为改善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可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分接在不同相别的线路上。 2&2t8.<  
11.8.18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配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2&2t8.<  
11.8.19 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当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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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1.9.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 2&2t8.<  
     11.9.1.1 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以白炽灯、稀土节能荧光灯为主的照明光源。 2&2t8.<  
     11.9.1.2 住宅(公寓)中的灯具,可根据厅、室使用条件选用升降式灯具。 2&2t8.<  
     11.9.1.3 起居室的照明宜考虑多功能使用要求,如设置一般照明、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2&2t8.<  
     11.9.1.4 可分隔式住宅(公寓)单元的布灯和电源插座的设置,宜适应轻墙任意分隔时的变化。可在顶棚上设置悬挂式插座、采用装饰性多功能线槽或将照明灯具以及电气装置件与家具、墙本相结合。 2&2t8.<  
     11.9.1.5 厨房的灯具应选用易于清洁的类型,如玻璃或搪瓷制品灯罩配以防潮灯口,并宜与餐厅(或方厅)用的照明光源显色性相一致或近似。 2&2t8.<  
     11.9.1.6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如为跷板式时宜设于卫生间门外,否则应采用防潮防水型面板或使用绝缘绳操作的拉线开关。 2&2t8.<  
     11.9.1.7 高级住宅(公寓)中的方厅、通道和卫生间等,宜采用带有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2&2t8.<  
     11.9.1.8 为防范而设有监视器时,其功能宜与单元内通道照明灯和警铃联动。 E:`v+S_h  
     11.9.1.9 公寓的楼梯灯应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公用照明灯可在管理室集中控制。高层住宅楼梯灯如选用定时开关时,应有限流功能并在事故情况下强制转换至点亮状态。 E:`v+S_h  
     11.9.1.10 有关住宅(公寓)室内插座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8.5条的规定。 E:`v+S_h  
     11.9.1.11 每户内的一般照明与插座宜分开配线,并且在每户的分支回路上除应装有过载、短路保护外并应在插座回路中装设漏电保护和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保护装置。 E:`v+S_h  
     11.9.1.12 单身宿舍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并宜垂直于外窗布灯。每室内插座不应小于2组。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限电器控制每室用电负荷或采取其他限电措施。在公共活动室亦应设有插座。 E:`v+S_h  
11.9.2 学校电气照明 E:`v+S_h  
     11.9.2.1 高等学校普通教室的照度值宜为150-200-3001x。照度均匀不应低于0.7。 E:`v+S_h  
     11.9.2.2 教室照明宜采用蝙蝠翼式和非对称配光灯具,并且布灯原则应采取与学生主视线相平行、安装在课桌间的通道上方,与课桌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E:`v+S_h  
     11.9.2.3 当装设黑板照明时,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宜高于水平照度直。 E:`v+S_h  
     11.9.2.4 光学实验桌上、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上,以及设有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的课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E:`v+S_h  
     11.9.2.5 教室照明的控制应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廓照明宜在上课后可关掉其中部分灯具。 E:`v+S_h  
     11.9.2.6 普通教室以及合班教室的前后墙上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物理实验室讲桌处应设有三相380V电源插座。语言、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采用地面线槽配线。 E:`v+S_h  
     11.9.2.7 视听室不宜采用气体放电光源,视听桌上除设有电源开关外宜设有局部照明。供盲人使用的书桌上宜设有安全型电源插座。 E:`v+S_h  
     11.9.2.8 在有电视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笔记用的照明(如设置局照明)和非电视教学时使用的一般照明,但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E:`v+S_h  
     11.9.2.9 演播室的演播区,推荐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1x(文艺演播室可为1000~15001x)。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6~0.8kW/m2估算。当演播室的高度在7m及以下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高于7m时则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E:`v+S_h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 E:`v+S_h  
     11.9.2.10 大阅览室照明当有吊顶时宜采用暗装的荧光灯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E:`v+S_h  
     11.9.2.11 大阅览室的插座宜按不少于阅览座位数的15%装设。 E:`v+S_h  
     11.9.2.12 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或其他配光适当的灯具。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0m。地面宜采用反射系数较高的建筑材料,以确保书架下层的必要照度。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E:`v+S_h  
     11.9.2.13 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独立设置开关(在通道两端设置可两地控制的开关),书库照明的控制宜用可调整延时时间的开关。 E:`v+S_h  
     11.9.2.14 重要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E:`v+S_h  
     11.9.2.15 图书馆内的公共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E:`v+S_h  
     11.9.2.16 每一照明分支回路,其配电范围不宜超过三个教室,且插座宜单独回路配电。 E:`v+S_h  
     11.9.2.17 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配电。电气实验或非电专业实验室有电气设备的试验台上,配电回路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E:`v+S_h  
     11.9.2.18 每栋建筑在电源引入配电箱处应设有电源总切断开关,各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开关。 E:`v+S_h  
11.9.3 办公楼电气照明 E:`v+S_h  
     11.9.3.1 办公室、打字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荧光灯,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宜满足:顶棚70%;墙面50%;地面30%。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宜采用上半球光通量不少于总光通量15%的荧光灯灯具。 E:`v+S_h  
     11.9.3.2 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E:`v+S_h  
     11.9.3.3 在难于确定工作位置时,可选用发光面积大、亮度低的双向蝙蝠翼式配光灯具。 E:`v+S_h  
     11.9.3.4 出租办公室的照明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以不影响分隔出租使用。 E:`v+S_h  
     11.9.3.5 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什物(如灯具、家具、窗等)的映象,通常应限制灯具下垂线成50度角有上的亮度不大于200cd/m2,其照度可在300lx(不需要阅读文件时)至500lx(需要阅文件时)。 E:`v+S_h  
     11.9.3.6 当计算机室设有电视监视设备时,应设值班照明。 E:`v+S_h  
     11.9.3.7 在会议室内放映幻灯或电影时,其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控制。会议室照明设计一般可采用荧光灯(组成光带或光檐)与白炽灯或稀土节能型荧光灯(组成下射灯)相结合的照明形式。 E:`v+S_h  
     11.9.3.8 以集会为主的礼堂舞台区照明,可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其水平照度宜为200-300-500lx,并使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指舞台台板上1.5m处)。同时在舞台上应设有电源插座,以供移动式照明设备使用。 E:`v+S_h  
     11.9.3.9 多加能礼堂的疏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疏散照明。 E:`v+S_h  
11.9.4 商业电气照明 E:`v+S_h  
     11.9.4.1 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束温度低、寿命长的光源,如荧光灯、高显色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低压卤钨灯等,同时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的灯具。 E:`v+S_h  
     11.9.4.2 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功能性(专用)(与柜台布置相协调)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E:`v+S_h  
     11.9.4.3 营业厅的功能性照明设计宜采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并应适应陈列柜台布局的变动。可选用配线槽与照明灯具相组合并配以导轨灯或小功率聚光灯的设计方案。 E:`v+S_h  
     11.9.4.4 在营业厅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设计,但对布匹、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考虑垂直面上的照度。 E:`v+S_h  
     11.9.4.5 对于营业厅光环境设计,应充分使照明起到功能作用。当显示在天然光下使用的商品时,以采用高显色性(Ra>80)光源、高照度水平为宜;而显示在室内照明下使用的商品时,则可采用荧光灯、白炽灯或混光照明。 E:`v+S_h  
     11.9.4.6 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匹、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但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1x。对于肉类、海鲜、苹果等柜台,则宜采用红色光谱较多的白炽灯。 E:`v+S_h  
     11.9.4.7 在自选商场中,可采用固定安装的一般照明。其光源应以荧光灯为主。 E:`v+S_h  
     11.9.4.8 重点照明的照度应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E:`v+S_h  
     11.9.4.9 对于导轨灯的容量确定在无确切资料时,可每延长按100W计算。 E:`v+S_h  
     11.9.4.10 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格栅或温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有遮光角不宜小于30;如安装高度低于3m,则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E:`v+S_h  
     11.9.4.11 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E:`v+S_h  
     11.9.4.12 营业厅和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的顶棚下和疏散出入口的上方。商业建筑的楼梯间照明宜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并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 E:`v+S_h  
     11.9.4.13 对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E:`v+S_h  
     11.9.4.14 大营业厅照明应采用分组、分区或集中控制方式。 E:`v+S_h  
11.9.5 旅馆电气照明 E:`v+S_h  
     11.9.5.1 1~3级旅馆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的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和稀土节能荧光灯光源,4级及以下旅馆可选用荧光灯光源。 E:`v+S_h  
     11.9.5.2 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受天然光影响)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 E:`v+S_h  
     11.9.5.3 旅馆内建筑艺术装饰品的照度选择可根据下述原则:当装饰材料的反射系数大于80%时为3001x;当反射系数在50%~80%为300~7501x。 E:`v+S_h  
     11.9.5.4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应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 E:`v+S_h  
     11.9.5.5 设有舞池的多功能厅,宜在舞池区内配置宇宙灯、旋转效果灯、频闪灯等现代舞用灯光及镜面反射球。舞池灯光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声光控制系统,并可与任何调光器配套连机使用。 E:`v+S_h  
     11.9.5.6 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E:`v+S_h  
     11.9.5.7 酒吧、咖啡厅、茶室、牛排餐厅等照明设计,宜采用低照度水平可调光,在餐桌可配以电烛型台灯,但在收款处应提高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水平。 E:`v+S_h  
     11.9.5.8 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1x。 E:`v+S_h  
     11.9.5.9旅馆照明灯具宜选用下射灯。当厅室高度超过4m时宜配有大型建筑组合灯具。餐厅和多功能厅的布灯应结合建筑分隔使用的特点。 E:`v+S_h  
     11.9.5.10 等级标准高的客房可不设一般照明,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设有备用照明。 E:`v+S_h  
     11.9.5.11 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也不宜低于170cd/m2 E:`v+S_h  
     11.9.5.12 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其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度以外(即水平视线与镜面相交一点为中心,半径大于300mm),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当用照度计的光检测器贴靠在灯具上测量,其照度不宜大于65001x。邻近化妆镜的墙面反射系数不宜低于50%。卫生间照明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E:`v+S_h  
     11.9.5.13 客房内插座宜选用两孔和三孔安全型双联面板。当卫生间内设有220/110V刮须插座时、插座内220V电源侧应设有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其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 E:`v+S_h  
       除额定电压为220V以外的各种插座,应在插座面板上标刻电压等级或采用不同的插孔形式 。 E:`v+S_h  
     11.9.5.14 卫生间内如需要设置红外或远红外设施时,其功率不宜大于300W,并应配置0~30min定时开关。 E:`v+S_h  
     11.9.5.15 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切断除冰柜、通道灯以外的电源开关(面板上宜带有指示灯),或采用节能控制器。 E:`v+S_h  
     11.9.5.16 客房设有床头控制板时,在控制板上可设有电视机电源开关、音响选频及音量调节开关、风机盘管风速高低控制开关、客房灯、通道灯开关(可两地控制)、床头照明灯调光开关、夜间照明灯开关等。有条件时尚可设置写字台台灯、沙发落地灯等开关。等级标准高的客房的夜间照明灯用开关宜选用可调光方式。 E:`v+S_h  
     11.9.5.17 客房各种插座及床头控制板用接线盒一般装在墙上,当隔音条件要求高且条件允许时,可安装在地面上。 E:`v+S_h  
     11.9.5.18 高级客房内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装设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E:`v+S_h  
     11.9.5.19 旅馆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服务台(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遥控,但客房层走道照明就地亦可控制。健身房照明宜在男女服务间分别设置遥控开关。 E:`v+S_h  
     11.9.5.20 旅馆的疏散楼梯间照明应与层层数的标志灯结合设计,并宜采用应急照明灯。 E:`v+S_h  
     11.9.5.21 旅馆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牛排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客房层走道应设有清扫用插府。 E:`v+S_h  
     11.9.5.22 旅馆的潮湿房间如厨房、开水间、洗衣间等处,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机房照明可采用荧光灯,布灯时应避免与管道安装的矛盾。 E:`v+S_h  
     11.9.5.23 地球(保龄球)室照明应避免眩光,宜彩用反射型白炽灯或卤钨灯所组成的光檐照明。光檐照明应垂直于球体滚动通道方向布置。每道光檐照明的间距宜在3.5 ~4.0m。 E:`v+S_h  
       高尔夫球模拟室可采用荧光灯组成的光檐照明并在房间四周设置。 E:`v+S_h  
       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同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E:`v+S_h  
     11.9.5.24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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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6 医院电气照明 E:`v+S_h  
     11.9.6.1 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E:`v+S_h  
     11.9.6.2 诊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弦光。 E:`v+S_h  
     11.9.6.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E:`v+S_h  
     11.9.6.4 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E:`v+S_h  
     11.9.6.5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内的电源插座和照明开关,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5m,距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 E:`v+S_h  
     11.9.6.6 病房的照明设计宜与居室的照明设计相近。在有可能时,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另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但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E:`v+S_h  
     11.9.6.7 在病房的床头上如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E:`v+S_h  
       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E:`v+S_h  
     11.9.6.8 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1x;儿科病房可为1.01x。 E:`v+S_h  
     11.9.6.9 手术室内除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其水平照度不宜低于5001x,垂直照度不宜低于水平照度的1/2。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E:`v+S_h  
     11.9.6.10 手术专用无影灯,其照度应在20x103~100x103lx(胸外科为60x103~100x103lx)。口腔科无影灯可为10x103lx。 E:`v+S_h  
     11.9.6.11 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E:`v+S_h  
     11.9.6.12 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等。 E:`v+S_h  
     11.9.6.13 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如为固定安装时应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视野范围之内,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见附录C.7。 E:`v+S_h  
     11.9.6.14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有切断电源的开关电器。 E:`v+S_h  
     11.9.6.15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r照像机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可切断机组电源。 E:`v+S_h  
     11.9.6.16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E:`v+S_h  
       (1)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E:`v+S_h  
       (2)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 E:`v+S_h  
       (3)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E:`v+S_h  
       (4)消防和疏散设施。 E:`v+S_h  
     11.9.6.17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E:`v+S_h  
     11.9.6.18 医疗建筑照明的照度值见表11.9 6.18。 E:`v+S_h  
11.9.7 体育馆(场)电气照明 E:`v+S_h  
     11.9.7.1 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显色高压钠灯。同时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格栅,并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E:`v+S_h  
     11.9.7.2 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使用的多样性。室内场地采用高光效、宽光束与狭光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室外足球场地应采用狭光束配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2度)泛光灯具,同时应有效控制眩光阴影和频闪效应: E:`v+S_h  
       (1)室内排球、羽毛球、网球、体操等场地照明,宜采用侧向投光照明;而篮球、手球、冰球等宜在场地上空均匀布灯再配以侧向投光照明。侧向投光照明其灯具的最大光强射线与场地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45度。场地照明最外边的灯具宜选用狭光束配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度)。 E:`v+S_h  
       室内天棚和墙面的反射系数宜大于50%,地面宜为20%,同时应采用无光泽饰面。对于综合体育馆的场地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并设有多种比赛用灯方案。 E:`v+S_h  
       (2)室内拳击、摔跤、柔道等场地照明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E:`v+S_h  
       (3)室内游泳池照明采用直接照明时应控制光源投射角在50角范围内的亮度,同时尚应使天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墙面的反射系数不低于40%。当采用间接照明方式时,应配有水下照明。 E:`v+S_h  
       (4)室外游泳池侧面照明,宜使光源最大光强射线至最远池边与池面的夹角在50~60度。 E:`v+S_h  
       (5)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 E:`v+S_h  
       a.两侧光带式布灯,其在罩棚(灯桥)上布灯长度宜超过球门线(底线)10m以上,如尚有田径比赛场地时,每侧布灯总长度不宜少于160m或采取环绕式分组布灯。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有宜为25度,至场地最近边线(足球场地)与场地水平面夹有宜为45~70度。 E:`v+S_h  
       b.四角塔式布灯的灯塔位置,宜选在球门的中线与场地底线成15度,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度角的两线相交后延长线所夹的范围以内,并宜将灯塔设置在场地的对角线上。灯塔最低一排灯组至场地中心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20~30度。 E:`v+S_h  
       (6)室外足球训练场地可采用两侧多杆(4、6或8灯杆)塔式布灯,灯杆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20,至场地最近边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75(采用6灯杆式时夹角可为45~60,采用8灯杆式时夹角可为60~75度)。灯杆应在场地两侧均匀布置。 E:`v+S_h  
     11.9.7.3 在比赛场地内的主要摄像方向上,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E:`v+S_h  
       体育馆(场)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E:`v+S_h  
       体育馆(场)照明的测量方法参见附录C.8。 E:`v+S_h  
     11.9.7.4 对于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均匀度,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E:`v+S_h  
     11.9.7.5 足球与田径比赛相结合的室外场地,应同时满足足球比赛和田径场地照明要求。场地照明的光源色温宜为4000~60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 E:`v+S_h  
     11.9.7.6 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应设置有安全接地等保安措施。水下照明可参照下列指标设计: E:`v+S_h  
       室内:1000~1100 lm/m2(池面) E:`v+S_h  
       室外:600~650 lm/m2(池面) E:`v+S_h  
       水下照明灯上口距水面宜在0.30~0.50m;灯具间距宜为2.50~3m(浅水部分)和3.50~4.50m(深水部分); E:`v+S_h  
     11.9.7.7 对于彩色电视实况转播照明可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E:`v+S_h  
       (1)光源的色温及显色指数应符合本章第11.4.7条的规定。 E:`v+S_h  
       (2)场地照明应以垂直照明为设计依据,其检测点为场地区域距地1m的高度;垂直照度值选取方向宜平行于场地的边线。 E:`v+S_h  
       (3)不同的运动项目,其摄像距离与对应的场地照度要求见表11.5.5-9。 E:`v+S_h  
     11.9.7.8 体育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宜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E:`v+S_h  
     11.9.7.9 场地电源装置及设备可见本规范第10章第10.11节的有关规定。 E:`v+S_h  
11.9.8 博展馆电气照明 E:`v+S_h  
     11.9.8.1 博展馆的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E:`v+S_h  
       (1)高质量--光源的显色性和光色应接近天然光; E:`v+S_h  
       (2)合理的色彩--室内色彩宜接近无彩色、无光泽; E:`v+S_h  
       (3)防止镜面映像; E:`v+S_h  
       (4)利用光影效果,有良好的实体感; E:`v+S_h  
       (5)限制紫外线对展示品的不利影响。 E:`v+S_h  
     11.9.8.2 对于博展馆的照明光源宜彩用三基色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和有紫外滤光层的反射型白炽灯。当采用卤钨灯时,其灯具应配以抗热玻璃或滤光层以吸收波长小于300nm的辐射线。 E:`v+S_h  
     11.9.8.3 壁挂式展示品,在保证必要照度的前提下,应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同时应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一定的均匀性,通常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应大于0.75。 E:`v+S_h  
     11.9.8.4 对于有光泽或放入玻璃镜柜内的壁挂式展示品,为减少反射眩光,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可参照图11.9.8.4所示确定。 E:`v+S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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