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904阅读
  • 8回复

[课堂知识]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8479
金钱
65582
贡献值
3198
交易币
14
好评度
5345
家乡
湖南株洲姚家坝
性别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5-11
— 本帖被 湖南游建国 执行提前操作(2012-05-14) —
%S<( z5  
%S<( z5  
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 %S<( z5  
%S<( z5  
%S<( z5  
%S<( z5  
%S<( z5  
      关于明清时期的“流民”、“移民”、“棚民”、“客民”与“流移”《明清长江流域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第一章《绪论》三 %S<( z5  
张建民(一)明代的“流民”与“移民” %S<( z5  
正如题目所示,本课题的研究亦将会表明,外来人口是构成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社会的主体,外来劳动力是明清时期秦岭—大巴山区资源开发的主力,流动亦堪称明清时期秦巴山区社会乃至经济的主要特征,因此,秦巴山区的外来人口或移民也是本课题要着力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于秦巴山区的外来或迁移人口,历史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流民”、“棚民”、“客民”、“客籍”、“客户”、“移民”、“新民”,等等,这些名称各有其具体内涵,却又互有交叉,且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段,所指亦有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名称或与现代学术研究概念的内涵不相一致,或根本无法在现代学术研究概念中找到相应的词汇。①如果以现代学术研究概念概括之,这些人口的性质大致不外流动人口和迁移人口两种。《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对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作了明确的区分:“人口流动(population flow)一般指离家外出工作、读书、旅游、探亲和从军一段时间,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人口流动不属于人口迁移,流动的人口不能称为移民。人口流动分为周期流动和往返流动。”而“人口迁移(population migration)”则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在地区之间永久或半永久的居住地的变动。人口迁移的形式为移民”。②可见,是否改变定居地是区分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的基本标准。那么,传统的“流 %S<( z5  
____________________①葛剑雄《中国移民史导论》对古今中外有关“移民”概念的涵义、使用等有详细论说,可供参考(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1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S<( z5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民”涵义约略可与流动人口相近,①但要确定是否“移民”就不那么容易了。 %S<( z5  
尽管从理论上讲,移民与流民的差异是显然的,但事实上由于定居、定居时间、定居地等概念的不确定性,人口的再次迁移等因素较普遍存在,要严格、准确地区分历史上的流动人口、迁移人口是否在迁入地定居、何时定居、定居时间长短、是否再次迁移等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流民和移民的界限又是相对的、难以清晰区分的。不妨让我们先从历史记载上作一番考察。人口流动虽然是明清时期突出的社会经济现象,但是,从朝廷到民间,各种文献中关于流民、移民等概念的使用却互有差异,不仅明清两朝各不相同,即使同一朝代,同一概念的涵义也各不相同。如何界定或怎样表达,又与各时代人口政策与人口问题密切关联。 %S<( z5  
明代的人口政策对户口登籍的要求很严厉,而且有无户籍非常重要。明初就有人户“各以原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的规定,而发还原籍纳粮当差是明代前期处理流移人口的基本原则。万历《大明会典》载:“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②《明律》对脱籍的惩罚相当严厉,“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___________________ %S<( z5  
①需要指出的是,“流民”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另有特殊涵义,与统治者将百姓视同于水的统治理念密切相关。视民如水之理念在古代有多种说法,众所周知的当为“君舟也,庶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之说。其他如:“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苟无决溢,使君何患哉!”(《隋书》卷66《郎茂传》)“民犹水也,性无不下,泽所以能蓄者,以善下之也。”(宋李光撰《读易详说》卷8)明代名臣于谦云:“民性犹水,治之者尤当防其壅决之患。”(《明英宗实录》卷154)“民水也,大为之坊民犹逾之,况不为之坊乎。”(周用《西村集序》,参见明钱穀《吴都文粹续集》卷56)“民犹水也,行地者水,怀山襄陵者亦水,壅之则决,导之则通。”(明魏浚《易义古象通》卷2)“民犹水也,水泛滥横流,失其性矣!然壅而遏之,则害愈甚。惟顺而导之,则可以成功。”(明胡广等撰《书经大全》卷8)“夫民犹水也,法犹堤岸也,修其堤岸,使水不至于泛滥横逸斯已耳。”(《御览经史讲义》卷27)“流民如水之流,治其源则易为力,遏其末则难为功。”(俞汝为《荒政要览》卷6)。②万历《大明会典》卷20《户口二》。 %S<( z5  
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①相关地方的官吏和里甲人等失职而脱漏户口,同样要受到严惩。②对于流移人口,明代不仅有逃户、流民之区别,亦有附籍、移徙之说法。清代官修的《明史》对明代的逃户和流民等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定义,该书《食货一》云: %S<( z5  
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日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③与前引现代对人口流动等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里的界定基本上以人口流动的原因、动机为依据,乃相对于统治者立场、态度而言的,而现代定义则不太注重这些因素,强调的是是否永久或半永久改变定居地,二者的差别是显然的。 %S<( z5  
检阅有关史籍,可知《明史》所记述户口部分的相关内容有不少是据万历《大明会典》而成,虽然如此,其定义的真正涵义却多与万历《大明会典》不无抵牾。诚然,万历《大明会典》关于户口的有关条例分别列有“逃户”、“流民”之目,俨然有所分类,然而,认真研读所载各条目的实际内容,却又难以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万历《大明会典逃户》第一条和万历《大明会典流民》第一条分别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 z5  
①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12,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②参见拙作《试论明代的人口政策与人口逃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S<( z5  
③张廷玉等:《明史》卷77《食货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8~1879页。凡逃户,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S<( z5  
凡流民,正统二年(1437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讬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悕不发者,罪同。①不难看出,“逃往各处”和“他郡流移”两种不同的表述,似可成为区别“逃户”、“流民”二者的基本标准。因此,“逃户”和“流民”较为明确的区分似乎是:流徙人口对于其籍贯所在地而言是逃户,而在其寄居地或新落居地则称之为流民或者流移。 %S<( z5  
又如万历《大明会典逃户》载:“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即称因饥荒而离籍,照《明史食货一》的定义应视为流民,而不应称逃,而这里不仅称“逃”,且归于“逃户”项下。万历《大明会典逃户》项下还载有宣德五年(1430年)关于逃户寄籍的条例,乃明代有关寄籍较早的规定。②据《明实录》记载,当时提出这一问题__________________ %S<( z5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又见正德《大明会典》卷19《户部四》。②关于逃户或流民及其附籍,明代虽有严厉定例,但自朱元璋始,以后的多位皇帝实际上都持相对宽松、灵活的态度。如《明实录》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四月癸亥,太原府代州繁峙县奏报:本地有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希望准许派卫所军兵追捕。对此,朱元璋谕户部官员日:“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足给,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其乡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208)宣德三年(1428年)七月山东青州百姓刘忠等奏报:“永乐中,因岁歉流徙至北京枣强县,凡二百余户,居二十年,已成家业。今有追还山东,乞就附籍枣强。上谓夏原吉曰:彼此皆吾土,但得民安即已。”(明劳堪《宪章类编》卷20)又,正统二年(1437年)三月戊午,命监察御史金敬抚辑聚居汉中山区等地逃民,其敕谕曰:“彼亡命者,皆朕赤子也。比因徭役频繁,饥寒迫切,遂致转徙。尔往视之,其愿回故乡者,令有司善加抚绥,蠲其逋租。愿占籍于所寓者,复其徭役二岁。”(《明英宗实录》卷28) %S<( z5  
的是兼掌行在户部事务的兵部尚书张本,张本在报告中称:“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役以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朝廷累免差徭,谕令复业,而顽民不遵者多。官吏、里甲,或徇私情,或受贿赂,为之隐蔽。请严禁令,责限回还。仍依先年榜例:如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之上,已告在官者,准令寄籍……”①显然,百姓流徙的原因是灾伤乏食,并非为避徭役,张本亦称流徙而不是称逃,当属《明史食货志》所云流民之列,而万历《大明会典》却仍是视为逃户问题,列在“逃户”项下。可见《明史食货志》的定义和分类并没有坚实的明代原始依据基础,而是加进了主观理解的成分后对问题作出的判断。事实上很难证明明代存在严格的“逃户”和“流民”分类标准,官方文书中所用概念亦无统一规定,试举数例以为证。永乐五年(1407年)八月壬辰,广东布政司言:“‘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凡千余户。’户科给事中奏:‘此皆逃避差役之人,宜罪之。’”②宣德十年(1435年)六月丁未,“诏免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所负税粮……上以民遇荒歉,故多逋逃……”③正统元年(1436年)十一月庚戌,“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从之”④。因饥荒而流移称逃户,为避役而流移称流民,两种现象并存。何况逃避赋役与饥荒、贫困等因素紧密相关,并非能够轻易区分清楚。正统二年(1437年)九月,行在户部主事刘善的报告便将二者的关联明确道出,他说:“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S<( z5  
___________________①《明宣宗实录》卷69。 %S<( z5  
②《明太宗实录》卷51。③《明英宗实录》卷6。 %S<( z5  
④《明英宗实录》卷24。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有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①如此状况,显然难以轻易断定这些举家离籍的人口究竟属于逃户还是流民。 %S<( z5  
尽管如此,逃和流在法律规定上毕竟是有区别的,至少在有关惩罚条款上有所体现。《大明律例逃避差役》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洪武七年(1374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除了流移时限因素外,对于明朝统治者而言,是否附籍当差应该是更为重要的条件。永乐十九年(1421年),“令原籍有司复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在有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②。即使在发回原籍政策推行最为严厉的时期,只要不有损于原居地方的赋役收入、差遣,且又在落居地方纳粮当差,明王朝并不绝对禁止逃户的附籍。特别自宣德(1426~1435年)、正统(1436~1449年)始,越来越多的逃流之民得以在落居地附籍(或占籍、寄籍),纳粮当差,成为当地新的居民。于是,逃、流、移民不易辨别的同时,文献中又出现了土民、新民之别。正德《夔州府志》有序言云:“土著、新附之家,渐增于昔。”竹溪县首任知县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亦称:“比年以来,山区野聚新附、土著之民,莫不相生相养,安于无事。”③《明神宗实录》所载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郧阳巡抚杨俊民奏疏讲 %S<( z5  
___________________①《明英宗实录》卷34。 %S<( z5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此令被后来编修明史者引用时,多有简单化甚或断章取义的现象。如王鸿绪《明史稿食货志》论及逃户时即称:“凡逃户,明初令州县官给行粮,还本籍复业。成祖令所在官司给地耕种。后遵太祖制,且定令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佃户。”此说省去了“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这些关键内容,以“其余”代全部,更不提“纳粮当差”等要害条件,给人们以洪武、永乐二朝之逃户政策有根本区别的错觉。③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康熙《郧阳府志》卷37《艺文》、同治《郧阳志》卷2《城池》等皆载有此文,文字互有些许差异。 %S<( z5  
得甚为明确。杨疏云:“商南小邑,路夹郧、陕,逃户遗产,尽属流民典买,粮米遇割,差不承认,土著之民赔累难堪。议将有产客户行令人籍,仍将银、力二差,土民派六,新民派四,以至日久一概均摊。”①这里所谓的新民,来源、途径还是清楚的,即流民——置产流民——客户——人籍客户——新民。如前所述,区分逃、流、移的主要依据是户籍所在,“籍”之所以非常重要,即在于明代赋税、徭役的征收和差遣无不与户籍紧密相关联,甚至在荒政场合,区分仍然明确。②也正是因为如此,是否入籍又与判断定居与否、是否成为移民联系在一起。那么,流民附籍以后是否就意味着变成了移民了呢?问题似乎亦非如此简单。由于明代的法律及人口政策基本上不允许人户改变原籍,只有明朝官方才能组织移民。照前揭《明史食货志》的说法,明朝廷所迁移的人户称之为移徙,附籍者属于“出侨于外”。我们可以找到不少事例来说明户口籍贯、人口迁移这类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刘四科是明代陕南紫阳县最为著名的人物,历官太常寺卿、副都御史、兵部尚书等。雍正《陕西通志》卷30《选举一进士》云:“刘四科,紫阳人,尚书。”同书卷31《选举二举人》亦云:“刘四科,紫阳人,进士。”同书卷60《人物》则云:“刘四科,字健庵,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沉毅廉简,持守端严,由长治令升吏部主事,累擢太仆卿……”乾隆《大清一统志兴安府》又云:“刘四科,紫阳人。隆庆进士,授长治知县,擢吏部主事,历兵部尚书,兼副都御史,巡抚蓟镇,练兵恤民,多善政。卒,赠太子少保。”③不同的文献记载各不相同,即使同一部书,在不同的卷次记载亦互有异同。那么,刘四科到底是泾阳人还是紫阳人? %S<( z5  
_____________________①《明神宗实录》卷89。 %S<( z5  
②明代湖广著名学者童承叙云:“岁之凶也,有饥民,有流民。饥民者,我民之有籍者也。流民者,他民之逋亡及我民东西转移者也。”《内方集与宋巡抚论灾荒书》,转见《湖北文征》卷1,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97—499页。③乾隆《大清一统志》卷188《兴安府》。 %S<( z5  
成书于明末的《太常续考》的记载似可提供解释。该书记“卿”时云:“刘四科,陕西紫阳籍,泾阳人。隆庆辛未(五年,1571年)进士,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任,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①之所以会有泾阳、紫阳二说,乃因为刘氏原本为泾阳人,后加入了紫阳籍。《紫阳县志》讲得更为清楚:“刘(四科)魏(学曾)二公登仕后改归原籍,故泾阳志亦载之。然紫邑皆侨户占籍,土著百无一二,迄今日犹然。且性敦桑梓,即十世后仍自称其旧贯,或归原籍。此正足征风俗之厚。故紫阳人物虽似借材外邑,实与土著无异也。”②此说当有助于我们理解明代的人口流动、迁移问题。《郧西县志》也有类似的记述:“人户以籍为定,迁流移徙,出于不得已,必至期乃人其籍。西邑之民,于省则陕西、山西、河南、四川、山东、江南、浙江、江西、广东、福建,俱有其人;于郡则襄阳、荆州、安陆、德安、武昌、黄州,俱有其人;五方杂处,其中淳良者固多,刁顽者亦不少,所以讼狱日滋,案牍之繁较之从前加十倍焉,而户口按籍称为老户,觇其生息,权其力征,重邦本也。”③如果按照现代对“移民”的定义,朝廷所迁移的人户之外,明代各地,尤其是各地山区应该还有大量的外来人口属于移民。因为事实上,明代中后期不少地方存在数量可观的、未经官府允许而自发迁徙、长期定居却不能人籍的人口。只是受明代人口政策或法律的限制,这些人仍然被视为流民,当然,在历史文献中亦被称作流民。因此,在明代存在法律上的定居与事实上的定居。更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法律上的定居还是事实上的定居,都有不能称之为移民的情况。 %S<( z5  
此外,不能忽视明代人口政策和法律中“遣返原籍”条款对流动人口的心理影响和威慑作用,如许多流移人口并非不愿定居,而是不得不做被遣返的心理及其他准备,因而不能达成完全定居,特别是仍长期保有流民意识。___________________ %S<( z5  
①(佚名)《太常续考》卷7。该书同卷记少卿时又云:“刘四科,陕西泾阳人。(隆庆)辛未(进士),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任。”②民国《紫阳县志》卷4《人物志宦业》。 %S<( z5  
③乾隆《郧西县志》卷5《赋役》。关于附籍与否,是否流民等称谓名目及其对山内居民心理的影响,巡抚都御史杨璇曾在其《题为议事事》疏中专门论及: %S<( z5  
切照南阳、荆、襄、德安、安陆、沔阳等府州县所在流民,今官府文移及上下军民,不分伊曾无附籍,悉称以流民名目,其已附籍者羞恶流民之名,概自称日下户;而本境之内世居之家,无所分辨,故别称为老户。辞义不顺,名称俗陋,不惟告争等件及案牍之间开写欠美,抑且已经附籍与未附籍流民混淆无别……他为此特别建议统一称谓名目,以便有所区分,并寓以劝惩之意: %S<( z5  
原有土居人户称为旧民,逃来附籍人户称为新民,其奸顽辗转不肯附籍者仍前目为流民。则事寓劝惩,而漏籍转徙者愧耻且格辞有分别,而文籍开载者平顺可观。①荆襄流民从流民到移民,特别是成为合法移民的过程十分复杂,其他地区亦存在类似的现象。联想到成化七年(1471年)都御史项忠处置荆襄流民过程中就有一大批已经定居甚或已经人籍的流移人口被驱遣返还原籍等事实,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到要明确区分明代的流民与移民是多么困难。 %S<( z5  
有鉴于此,不能将辗转反复的人口逃、流、迁徙过程简单化,正是这个过程,展现着明清时期秦巴山区人口运动的丰富内容,没有这样一个过程,山区社会山区经济的许多特点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应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进行深入研究的,也正是这个过程。_____________________ %S<( z5  
①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2。(二)清代的“棚民”与“客民” %S<( z5  
与明代相比,清代的情况有诸多类似,如《大清律例户律》亦有“脱漏户口”律,规定:若一户不附籍,家长应受杖刑,而后附籍当差。该户如果为有田应出赋役之家,则家长杖一百,无田不应出赋役者杖八十。隐蔽漏籍人口者亦有杖刑,所隐之人同罪,而后发还本户,附籍当差。又有关于“逃避差役”的律例,其律称:“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条例又称:“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清代公文亦常有“逃户周知文册”、“挨勘流民名籍”、“附籍”、“招集流移”等说法。①然而,细究起来,不同之处更多:其一,“棚民”成为指称流移人口的新的、使用较为普遍的概念。②《清史稿食货一》称:“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而广东穷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烧炭为业者,谓之寮民。雍正四年(1726年)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由此可知,“棚民”之称肇始于闽、浙、赣等地,广东之寮民,性质与棚民同。但棚民名目起自何时?史无明文。就今所见,“棚民”极少见诸明代文献,清初文献中始见明确使用。至康熙年间,因赣西地方棚民屡次参与反清暴动、起义事件,棚民在湘鄂赣交边山区大量存在的事实被披露,棚民成为镇压、驱逐的对象。③康熙、雍正之交,由于查处温上贵起义事件,棚民问题再次甚或进一步突出地暴露出来,并由此得以震动朝野,引起统治者高度重视。棚民名目亦随之愈益多地出现于各种文献中,逐渐成为进入山区的流动人口或迁移人口的主要名称。如《户部则例安插棚民》: %S<( z5  
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参见《清代六部成语词典》有关条目。 %S<( z5  
②山内流移人口称“棚”并不始于明清,唐代已有“山棚”之说。③参见《总镇赵咨呈驱逐棚民稿》、《驱除棚寇功德碑》,同治《宜春县志》卷5《武事》。 %S<( z5  
浙江省棚民,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其年份未久,业已置产缔姻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呈明入籍。《大清会典》卷17: %S<( z5  
人户于寄居地方置有坟庐已逾二十年者,准其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棚,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令地主并保正结报。 %S<( z5  
寮,浙江、福建、广东沿海,附近炮台、塘汛、各岛寮民,令文武官稽察,照内地保甲之例……《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 %S<( z5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菇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尸编查,并酌拨官弁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同该营汛逐棚查点,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告,照连坐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文献记载表明,棚民的存在要远早于棚民之名的出现。据康熙十七年(1678年)《驱除棚寇功德碑》记载:“百年以前,居民因土旷人稀,招入闽省诸不逞之徒,赁山种麻,蔓延至数十余万,盘踞深谷……”康熙《宜春县志》亦载:棚民“万历末始至宜,初寥寥散处,冬归春集。迄崇祯实繁有徒,群萃蓬处……”①萍乡县 %S<( z5  
_________________①康熙《宜春县志》卷6《财赋》。清初《袁州府合郡乡绅士民祈免丈田公呈》亦有“土著既稀少,老成又凋谢,有主之田固属他人耕种,无主之荒官召异民开垦”、“书算、公正中多异民,若行开丈,势必逃归故土”等语。(康熙《袁州府志》卷17《艺文》) %S<( z5  
棚下《郑氏族谱》的记载可为佐证:“据前辈传闻:吾祖国龙公,于万历时自龙岩与陈、张二姓入萍,初住茅棚,每岁腊闭户回闽……”①由此不难得知,早在晚明万历时,后来被称之为棚民的、福建等省的流移人口,已经大量进入江西山区,从事各种垦殖、开发活动。顺治十三年(1656年)袁州府属宜春、分宜、萍乡、万载四县就编查棚民2443户,4536丁口。②他们之所以被称之为棚民,或者说他们区别于其他流移民的最大特征在于直接进人山区,搭棚居住。显然,这种特征只是形式上的,究其实际内涵,棚民的情况亦各不相同,且其实质亦不外乎今天所谓的流民、移民两种。试以江西、浙江等地方官员有关棚民的报告为证。雍正二年(1724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西巡抚裴<亻率>度奏:窃查江省棚民,由来已久,上年臣到任,值温上贵一案,即严饬阖省文武各官稽察保甲整饬营伍并檄司通行查议……臣身任地方,细访情形,各有不同。有入籍年久,现在纳粮当差者;有入籍未久,去留无定者;有远在山箐,星散各居者;有土民雇其佣工,地主招其垦田者;有山主利其力作,曲为隐庇者;或种靛麻,或种茶烟,或佃耕、做纸,统名之日棚民。要在因地制宜,顺情立法,地方官得人,方能有益。③ %S<( z5  
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十三日浙江巡抚李卫奏:_________________ %S<( z5  
①转引自薛瑞录《清初赣西棚民起义领袖朱益吾的籍贯和反清活动》,见《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②康熙《袁州府志》卷4《户口》。 %S<( z5  
③《朱批谕旨》卷15《朱批裴<亻率>度奏折》。棚民淳顽不等,原非尽为匪而来也,皆福建、江西贫民,因本地人多田少,不能养活,故相率就食于外方。历今三十余年,其中有先携眷而来者,有种地获利搬取家眷同居者,又有住居年久,置买田地并与本地民间结联婚姻者,此等皆不回籍,惟内有无室家之辈,年终回去,留下数人守棚,次年复来。其出门时或携带些须干粮,徒步跋涉而至,未肯轻用盘费。① %S<( z5  
雍正十二年(1734年)六月二十五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江西山僻州县,类多棚民耕山种地,日渐开垦升科。且棚民之粮,较土民完纳尤先,安居乐业,读书愈众。凡入籍二十年以上者,雍正九年荷蒙皇恩,准其额外考试入学在案。臣访闻土著佻<亻达>豪强之辈,多以异籍之民遇事欺陵,臣思棚民入籍既久,又复急公完粮,即属良民,岂容若辈欺陵。② %S<( z5  
棚民的落居形式、所从事的开发活动、与山地主的关系、与国家的关系等,各不相同,其中最关键的是“入籍年久,现在纳粮当差者”和“人籍未久,去留无定者”两种情况并存,而且皆无例外地称之为棚民。也就是说,清代的“棚民”这一概念,其内涵包括了迁移的定居者和流动不定者两种人口。也许正因为如此,在不少地方,棚民与流民、移民甚至游民诸概念是可以混用的,以秦巴山区为例,《三省山内风土杂识》云:“流民之入山者,北则取道西安、凤翔,东则取道商州、郧阳,西南则取道重庆、夔州、宜昌,扶老携幼,千百为群,到处络绎不绝。不由大路,不下客寓,夜在沿途之祠庙、岩屋或密林中住宿,取石支锅,拾柴作饭。遇有乡贯,便寄住,写地开垦,伐木支椽,上覆茅草,仅蔽风雨。借杂粮数石作种,数年有收,典当山地,方渐次筑土屋数板,否则仍徙他处,故统谓之棚民。”③“棚民本无定居,今年在此,明年在彼,甚至一岁之中,迁徙数处,即其已造房 %S<( z5  
___________________①《朱批谕旨》卷174《朱批李卫奏折》。 %S<( z5  
②《朱批谕旨》卷216《朱批赵弘恩奏折》。③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2页。 %S<( z5  
屋者,亦零星散处……外省流民入山,多寄宿林岩……”①在这里,“棚民”即是“流民”。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卓秉恬疏言秦巴山区棚民问题,指出:“地皆硗瘠,粮徭极微,无业游民给地主钱数千,即租种数沟数岭,岁薄不收则徙去,谓之棚民。”②在这里,“棚民”又类同于“游民”。其二,“客民”含义丰富。《三省山内风土杂识》和《三省边防备览》的作者严如熤长期任职于陕南山区,自知县至按察使,对山区的自然、社会、历史、民情等相当熟悉,其对秦巴山区人口构成等状况的了解和理解亦较为透彻、准确,不妨作为主要的参照系加以考察。③严氏论及山区人口的身份,常用概念有土著、客籍、棚民、流民、客民、游民等,不过,大多是分别从不同意义上使用相关概念。首先是土著,与之相对应的是客籍。“川陕边徼,土著之民十无一二,湖广客籍约有五分……”④但是,严氏对土著亦有自己的理解,或者说其土著概念也有相对性。“山内垦荒之户,写地耕种,所种之地,三两年后垦荒成熟,即可易流寓为土著。偶被雨水冲刷,不能再耕,辄搬去,另寻山地。地户有山地一 %S<( z5  
_________________①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6~27页。 %S<( z5  
②赵尔巽等:《清史稿》卷365《卓秉恬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440页。③严如熤(1759~1826年),湖南溆浦人,字炳文,号乐园。清代中叶著名经世派学者、官员之一。嘉庆五年(1800年)举孝廉方正,以《平定川楚陕方略策》而名列廷试第一,发往陕西任知县,历洵阳知县、定远厅同知、汉中知府、陕安道至陕西按察使。自嘉庆初年至道光初年,长期从事陕南山区基层政务活动,且留心地理、兵事、民情,注意总结经世经验,研究对策。《清史稿严如熤传》有“自为县令至臬司,皆出特擢。在汉中十余年不调,得成其镇抚南山之功。宣宗每论疆吏才,必首及之”的评价。著作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和《三省边防备览》外,还有《苗防备览》、《洋防备览》、《汉中府志》、《乐园诗文集》等(《清史稿》卷361,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7册,第11390~11393页)。 %S<( z5  
又及,近年涉及严如熤的研究或引文,多有将严如熤写作严如熤者,亦有写作严如熤者。④严如熤:《三省山内风土杂识》,第23页。 %S<( z5  
%S<( z5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待人以真
离线游贵正

发帖
3811
金钱
18185
贡献值
157
交易币
23
好评度
411
家乡
湖南永州江华县
性别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05-12
学习了,建国老师辛苦了!
总想为游氏大家庭做点事。

发帖
2311
金钱
105100
贡献值
2022
交易币
1
好评度
429
家乡
四川泸卅游诗荣
性别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05-12
谢谢上传分享

发帖
8479
金钱
65582
贡献值
3198
交易币
14
好评度
5345
家乡
湖南株洲姚家坝
性别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2-05-12
“逃户”和“流民”较为明确的区分似乎是:流徙人口对于其籍贯所在地而言是逃户,而在其寄居地或新落居地则称之为流民或者流移。 %S<( z5  
“流民”一词是封建社会人口流动中常常出现的词,我们游氏的历史其实和历次大迁徙移民是分不开的,要研究游氏源流,就一定要研究历次大迁徙移民,就一定要研究“流民”史。 %S<( z5  
%S<( z5  
待人以真
离线游远

发帖
1801
金钱
31876
贡献值
595
交易币
12
好评度
439
家乡
广西桂林
性别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2-05-12
内容十分丰富,读后受益非浅
离线游秋平

发帖
1431
金钱
54246
贡献值
1178
交易币
0
好评度
303
家乡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性别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05-12
谢谢上传分享

发帖
8456
金钱
104035
贡献值
2148
交易币
3
好评度
1622
家乡
福建平潭县白青南盘
性别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5-12
阅读了,谢谢上传。
《中华游氏网》微信公众号为:《游氏网》。
欢迎各栏目版主与会员投稿,邮箱:380515888@qq.com
福建游氏QQ交流群:15633809

发帖
8479
金钱
65582
贡献值
3198
交易币
14
好评度
5345
家乡
湖南株洲姚家坝
性别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05-12
回 4楼(游远) 的帖子
游远:内容十分丰富,读后受益非浅 (2012-05-12 09:05)  %S<( z5  
%S<( z5  
谢谢关注,希望能有更多关注源流的宗亲来关注祖宗迁徙的背景历史,能关注与之相关的流民问题
待人以真

发帖
6202
金钱
66792
贡献值
1063
交易币
0
好评度
960
家乡
福建福州
性别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2-05-12
学习了!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