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承明制,清代户籍分为普通籍和特别籍。普通籍为一般民户的户籍。顺治五年,定编审之法,把普通籍分为军、民、匠、灶四类,又各分为上、中、下三等。特别户籍则为旗籍和藩籍。 O5-;I,)H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下诏:规定“征收钱粮,但据五十年丁册,永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清政府开始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制度,户籍永停编审。 O5-;I,)H
二、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O5-;I,)H
我们不厌其烦地阐述了古代中国户籍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从中不难发觉,中国户籍制度始终与中国赋役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互为作用。 O5-;I,)H
户籍制度源于赋役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然而户籍制度又是赋役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并且反映了一定的赋役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